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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 关于百畅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5-085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卖出持有的“百畅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百畅转债”的 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 风险。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根据《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百畅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百畅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7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经股 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 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 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 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00%(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5 年 2 月 22 日至 2026 年 2 月 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12 月 3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00%×284/365=0.778 元/张(含税)    综上,“百畅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778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百畅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622 元/张;对于持有“百 畅转债”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778 元/张。    (四)回售权利  “百畅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百畅转债”。“百畅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经股 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 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 3 次,其中在回售 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 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上述有关回售的提示性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 易时间内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 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 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百畅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百畅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百 畅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 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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